中山X高醫產學合作研究補助計畫
國立中山大學與高雄醫學大學產學合作研究
一、補助對象:本補助限兩校專任教職員工及醫師共同申請之。
(一) 編有計畫管理費之產學合作計畫。
(二) 以研究成果加值商品化為導向之合作計畫。
二、申請程序:
(一) 計畫主持人於每學期之申請期限內,向所屬學校之產學營運處產學合作組(以下簡 稱產學組)提出申請,申請之計畫執行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1.產學合作類:由申請人檢附申請表格及產學合作書。
2.研究成果加值商品化類:由申請人檢附申請表格及計畫書。
(二) 本原則一年辦理二次為原則,申請期限依公告辦理。每人每年以補助一件為原則, 若有二件以上之必要,由工作小組於複審會議決議之。已獲本補助之申請,同年不得再以相同計畫申請本補助與校內其他補助。相同計畫內容若申請中或已獲校內研發處之研究補助者,欲申請本補助研究成果加值商品化類,須檢附該計畫申請書。
(三) 若為多年期計畫,續提計畫時須於計畫書中註明前一年執行進度並強調計畫執行差異性。
三、審查程序及重點:審查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
(一) 初審得由兩校之業務管理單位合聘 2 至 3 名校內外學者專家審查計畫。
(二) 複審由工作小組依初審意見進行審查,決議後送請兩校校長核定。
(三) 當次工作小組由主辦方校長推薦 2 至 3 名人員共同組成,由兩校產學長為當然委員,並由主辦方產學長擔任主席。
(四) 審查重點包括技術之可專利性、商業應用潛力、市場需求性、智財布局及預期成效 等。
四、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一) 每一計畫依工作小組核定補助金額為準。
1. 產學合作類以 10 萬元為原則;以 25 萬為限。
2. 研究成果加值商品化類以 40 萬元為原則;以 100 萬為限。
(二) 計畫主持人依計畫實際需要事先編列預算,得編列委外產品試製費用及消耗性材料,但不含儀器設備費、人事費及出國差旅費。計畫經費使用應依兩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計畫執行期間如有經費項目變更之情形,須事先填具經費變更申請對照表,依校內更費變更程序核准後始得變更。
(四) 為便利產學合作計畫之推行及會計作業,各產學合作計畫經費可分列國立中山大學 及高雄醫學大學兩部份。
五、依計畫類別進行結案及考核:
(一) 產學合作類: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二份及產 學合作合約書影本二份至兩校產學營運處留存。
(二) 研究成果加值商品化類(包括:原型試製類、電腦程式類…等):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完成產品原型之試製或電腦程式或相 關資料佐證,並通知產學營運處拍照留存,並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二份至兩校產 學營運處留存。
(三) 未能依本條規定完成結案及考核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所補助之計畫。凡計畫主持人在計畫執行期間或期滿三個月內離職,由產學營運處協助監管,須繳交計畫結案及考核相關資料或變更計畫主持人後,始允完成離職手續。
(四) 於每年底舉辦成果展,前一年獲補助團隊皆須出席並展示成果,未依本條規定參與 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所補助之計畫。
六、成果歸屬:兩校合作研究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經兩校協議後送兩校智財管理單位存查, 以作為日後兩校申請專利時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