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大X高醫研發暨產學合作
高科大X高醫研發暨產學合作
一、補助對象:本補助限兩校專任(案)教師、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及醫師共同申請之。
二、補助分類:
(一)創新研發類:以發表SCI研究論文為導向之合作計畫。
(二)產學合作類:於公告期間往前一年內或仍在執行,且編有計畫管理費之產學合作計畫。
(三)商品化類:以研究成果商品化為導向之合作計畫。
三、補助作業程序:
(一)本要點一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最多辦理兩次為限。
(二)本補助作業兩校之一校為主辦單位,另一校為協辦單位,由兩校輪流主辦;主辦單位負責當年度計畫審查並召開相關會議,由兩校之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產學處)統籌辦理。
(三)補助之研發與產學聚焦方向、程序、審查重點(如科技引文索引、技術前瞻性、市場需求性、商業應用潛力、技術之可專利性、智財布局及預期成效等指標)、期程、成果展現及績效指標等,由兩校共商議定。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程、優先補助之研發與產學方向、審查重點依公告辦理。
(二)計畫主持人於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向所屬學校之產學處提出申請,申請之計畫執行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三)每人每年以補助一件為原則,若有二件以上之必要,於審議委員會決議之。
(四)若為多年期計畫,補助以兩年為限,續提計畫時須於計畫書中註明前一年執行進度並強調計畫執行差異性。
(五)已獲本補助之計畫,同年不得再以相同計畫申請校內其他計畫類獎補助。
四、審查方式:
(一)審查程序
1.審查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另視需要安排簡報審查。
2.聚焦之研發與產學方向為優先之補助對象。
(二)初審
1.初審委員由兩校共商並聘任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
2.由初審委員審查後提供書面審查意見。
(三)複審
1.審議委員會由兩校研發長及產學長為當然委員,並由主辦方產學長擔任主席,雙方校長各推薦一至二名人員共同組成。
2.由審議委員會參考初審意見及審查重點進行審查,審議申請案是否補助、補助優先順序、補助額度、相關爭議等。
3.審議委員會之會議,需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後決議,決議後送請兩校校長核定。
五、經費之補助、變更及核銷:
(一)每一計畫依審議委員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
1.產學合作類:各校加碼補助以申請計畫總經費之10%為原則,兩校合計20%為原則;兩校合併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為限。
2.創新研發類、商品化類:每案各校補助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原則,各校補助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兩校合併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二)經費補助得視當期執行之經費額度及申請案件數量,由審議委員會決議並彈性調整。
(三)計畫主持人依計畫實際需要事先編列預算,得編列業務費(含委外產品試製費用、材料費等),但不含儀器設備費及國外差旅費。計畫經費使用依經費來源之規範,循兩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計畫執行期間如有經費項目變更之情形,須事先申請校內經費變更程序,俟核准後始得變更。
(五)為便利合作計畫之推行及會計作業,各補助經費分列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兩部份。
六、依計畫類別進行結案及備查:
(一)創新研發類:發表SCI研究論文時,著作人需列有兩校之計畫主持人。
(二)產學合作類:計畫執行期滿後,應繳交產學合作合約書影本二份至兩校產學處留存。
(三)商品化類(包括:原型試製類、電腦程式類…等):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完成產品原型之試製或電腦程式或相關資料佐證,並拍照送產學處留存。
(四)各補助計畫執行期滿,除前開規定外,計畫主持人應於規定時間內繳交成果報告(或結案報告)二份及研發暨產學成果摘要表至兩校產學處留存。
(五)未能依本要點規定完成結案及備查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所補助之計畫。凡計畫主持人在計畫執行期間或期滿三個月內離職,須繳交計畫結案及備查相關資料或變更計畫主持人後,始允完成離職手續。
(六)於每年舉辦成果展,前一年獲補助團隊皆須出席並展示成果,未依本要點規定參與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所補助之計畫。
七、成果歸屬:兩校合作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各校50%為原則,得另議定之,並送兩校智財管理單位存查,以作為日後兩校申請專利時之參考依據。